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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辅导材料word整理版.doc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辅导材料word整理版.doc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辅导材料目录第一局部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政策解读1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第二章应税效劳6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10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17第一节一般性规定17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19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30第四节销售额确实定31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36第六章税收减免41第七章征收管理44第八章附那么46附件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47附件二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比照分析表供参考49附件三营改增行业明细与征收品目对照关系表65第二局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辅导69一、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般规定69二、我省的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规定69三、非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72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72第三局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辅导74一、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差额征税的根本规定74二、计税销售额的计算75一般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75二小规模纳税人7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76三、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效劳的核算管理77四、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77五、增值税差额征税应税效劳工程及允许扣除价款工程的具体规定供参考77一交通运输业效劳77二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79三勘察设计单位承当的勘察设计劳务79四代理业务79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81第四局部增值税应税效劳税收优惠政策及具体操作方法辅导83一、减免税类83一个人转让著作权83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给税效劳83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效劳83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84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中提供的应税效劳85六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效劳外包示范城市杭州的企业从事离岸效劳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效劳86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7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7九美国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效劳88十随军家属就业88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89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90十三失业人员就业91二、即征即退类92一注册在洋山保税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效劳、仓储效劳和装卸搬运效劳92二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效劳业税目提供给税效劳即征即退增值税93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效劳94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效劳94三、我省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优惠过渡政策操作方法待发。正式文件见浙国税函2021269号94附享受税收优惠需提供的资料供参考95第五局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税控系统介绍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税控系统101发票管理101税控管理105稽核管理109审核检查109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税控系统109发票管理109税控管理114第六局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法辅导116一、纳税申报资料及纳税申报要求116二、新申报方法主要调整内容117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辅导117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117二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22三附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125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125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辅导125四、表间勾稽关系供参考126一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一逻辑关系126二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二逻辑关系127三附表一与附表三逻辑关系127五、“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规定127附录有关试点资料、文件132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试点文件、资料13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13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21110号13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13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136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137附应税效劳范围注释144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47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5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效劳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1号15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税2021132号156附件1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方法15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年第32号15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2021年第74号159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3号16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53号162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71号16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8号165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166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171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3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179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3附件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195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效劳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2165号1971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21367号198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效劳免抵退税管理方法暂行的公告 2021年第13号20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效劳免抵退税管理方法暂行200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68号20418.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3号20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205二省局相关试点文件、资料208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国税发2021130号208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82.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的通知浙营改办20212号212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212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21225号216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应税效劳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21132号223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223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函2021228号2257.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1号227增补文件230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发文日期】 2021-09-27230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发文日期】 2021-11-14231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国税函2021269号【发文日期】 2021-11-14232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国税函2021274号【发文日期】 2021-11-08237三其他资料23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发文日期 1995年4月26日239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4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24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24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24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成文日期2000年8月3日24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成文日期2000年7月7日24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成文日期2000年11月15日24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成文日期2003年1月15日247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 成文日期2005年3月7日25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 成文日期2006年12月22日25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成文日期2006年12月31日25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 成文日期2006年12月31日25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成文日期2007年8月24日252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成文日期2007年8月26日253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660号 发布时间2021年7月6日255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成文日期1997年7月7日255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56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267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268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270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5号271第一局部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政策解读财税2021111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以下称应税效劳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应当按照本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根本规定。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以下称试点实施方法,财税2021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7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的单位和个人。一、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给税效劳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目前包括以下省市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九省市。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一“单位包括所有单位。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见第六条三、提供给税效劳提供给税效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效劳行为,应税效劳行为目前限于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四、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给税效劳,按照本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效劳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那么,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一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二承租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三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效劳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给税效劳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试点纳税人分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效劳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二、应税效劳年销售额如何掌握一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标准由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需要试点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确实定上,充分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比拟简单的现状,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二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计算即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按照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效劳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同时规定,该应税效劳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效劳含税销售额合计13。三、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外,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四、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一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一个自然人可能偶然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也可能很高,但如果一律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将大大扩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范围,同时要求每个自然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方法去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现实。因此,为保持税制简化,有必要明确其他个人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给税效劳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需要注意的是,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相比,增加了不经常提供给税效劳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试点纳税人类型。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解读】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除上述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条件。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一、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8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标准试点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且不属于试点实施方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至今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四、辅导期管理要求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管理。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参照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确定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与现行增值税货物征收原那么不同,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是指应税效劳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效劳不属于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效劳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对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条件,所以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必须符合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这一条件,否那么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首选扣缴义务人是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在境内没有设立代理人的,那么以应税效劳的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三、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那么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效劳工程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按原有出具税务证明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例如境外单位向杭州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效劳,代理人在试点地区以外,按规定由于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条件,所以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外单位为杭州企业在南昌市会展中心非试点地区提供会议展览效劳,该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按规定应以杭州企业为扣缴义务人,符合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这一条件,所以杭州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方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解读】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解决集团公司合并纳税问题。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方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章应税效劳第八条 应税效劳,是指陆路运输效劳、水路运输效劳、航空运输效劳、管道运输效劳、研发和技术效劳、信息技术效劳、文化创意效劳、物流辅助效劳、有形动产租赁效劳、鉴证咨询效劳。应税效劳的具体范围按照本方法所附的应税效劳范围注释执行。【解读】本条是关于应税效劳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方法所称应税效劳包括交通运输业效劳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包括研发和技术效劳、信息技术效劳、文化创意效劳、物流辅助效劳、有形动产租赁效劳、鉴证咨询效劳。另外,船舶代理效劳按照港口码头效劳缴纳增值税。财税2021133号文件规定“除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以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方法中应税效劳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财税202171号文件下发后,又对上述条款作出了补充规定,即“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应税效劳对应现行营业税税目包括一、交通运输业原适用营业税税率3,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如打捞、理货、引航等效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装卸搬运以及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归属于物流辅助效劳,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效劳业原适用营业税税率5,包括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效劳业子税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理业中的货物运输代理和报关代理、仓储业、租赁业中有形动产租赁、广告业、其他效劳业中的会议展览、合同能源管理效劳等归属于现代效劳业。三、转让无形资产原适用营业税税率5,包括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上述无形资产转让归属于现代效劳业。四、金融保险业原适用营业税税率5,仅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归属于现代效劳业。为便于广阔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应税效劳范围注释的理解和把握,我们编制了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比照分析表见附件2和营改增行业明细与征收品目对照表见附件3供辅助参考。第九条 提供给税效劳,是指有偿提供给税效劳。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不属于提供给税效劳。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是有关提供给税效劳的定义。确定提供给税效劳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确定有偿性的原那么中的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效劳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效劳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效劳的施行就是效劳提供的发生。一、对“有偿有四点需要注意一“有偿是确立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效劳行为是否征税的判定;二“有偿不适用对视同提供给税效劳征税的规定;三“有偿并不代表等价,即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但如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第四十条规定确定销售额。四“有偿分两种形式1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二、非营业活动的具体内容本条对非营业活动作出了明确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1、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即指除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3、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效劳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即自我效劳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效劳才不缴纳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确实立,即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效劳协议的雇员。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员工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社会保险。2、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效劳,应限定为提供的职务性效劳。前面我们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效劳都不征税。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效劳凡属于应税效劳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如向员工提供班车接送的收费效劳,不属于应税效劳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三、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增值税应税效劳之外的原因一税制设计的合理性。由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的特殊性,不宜列入应征增值税应税效劳范围;二非营业活动本身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三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的需要或自我提供效劳;四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征增值税应税效劳之外有利于防范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完善税收制度。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是指应税效劳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以下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效劳。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解读】本条是对试点实施方法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的具体解释。和增值税条例及细那么相比,税收管辖权更广泛,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局部,而应税效劳的征税权那么表达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那么。一、对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一“应税效劳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效劳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效劳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即属人原那么。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效劳、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在财税2021131号等文件中具体规定。二“应税效劳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应税效劳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效劳提供方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应税效劳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那么。例如试点地区A企业接受美国B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效劳,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效劳范围。二、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的三种情形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效劳。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效劳理解,主要包含三层意思1、应税效劳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效劳;3、所接受的效劳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效劳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效劳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例如境内单位在境外租用仓库保管货物,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效劳。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效劳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以下情形,视同提供给税效劳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是关于视同提供给税效劳的具体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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